2006年7月31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转让商店未登记 发生债务谁担责
  秦先生问:
  半年前,我将自己经营的一家商店转让给李某,双方未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。李某经营期间,以商店名义赊购了20余万元货物后,即逃之夭夭,债主们遂向我索要。李某赊购货物发生债务我该担责吗?
  本报作答:你们的转让行为违反了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,即“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、经营者住所、组成形式、经营范围、经营方式、经营场所等项内容,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,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未经批准,不得擅自改变。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,应当重新申请登记。”也就是说,只有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,才能确认变更后经营者的市场法律主体资格。由于你们没有办理变更手续,你的经营权并没有注销,仍是此店的经营主体。另一方面,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>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46条规定:“在诉讼中,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。有字号的,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。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,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当事人。”李某是以商店名义赊购货物,而且下落不明,也就只能由你先承担责任了。